原来标题是《我孙子被毒死了已经够可怜了,你们还要处罚我》,吐槽君觉得太过带节奏。
王大妈是一个很爱占小便宜的人,平时看到哪里有好东西总是爱顺回家,认为这点小东西丢失大家不至于报警。
事发当天她看到有辆自行车上挂着一些鱼,王大妈也就和平时一样将其顺回家想煮给孙子吃。
而她就在离开的时候,就听到失主在不断大喊他的河豚被偷了,河豚有毒,不经处理是不能吃。而大妈听到后只认为是失主想要拿回河豚而编的话,反而藏得更加严实,并迅速离开的现场。
到家后大妈迅速将河豚处理,并煮成一锅香喷喷的汤给孙子吃。
结果孙子喝完汤不久后就倒地不起,大妈迅速将孙子送往医院,最后还是医治无效身亡。
王大妈以失主下毒为依据将河豚的失主告上法庭。
那河豚的失主究竟需要承担王大妈孙子死亡的责任呢?
有人说,明明知道河豚有毒,然后还放在容易拿到的地方,这不是害人吗?那失主肯定有责任。
可事实是,河豚并不属于被管制物品,所以放在车子上没任何违规的地方,另外,在河豚被盗后,失主还到处大喊河豚有毒,不能吃,已经履行了注意的义务,所以失主是不用负上任何责任的。
#普法行动#
而王大妈顺走河豚的行为就已经属于盗窃,但是河豚价值并不高,所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而王大妈毒死孙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投毒罪呢?
因为王大妈在盗窃和煮汤给孙子时,并不懂河豚是有毒的。所以她在主观意志上是不存在投毒的意愿,最多在道德上被谴责无知。所以并不构成投毒。
而王大妈孙子的死是因为王大妈偷河豚给孙子吃,属于客观上的下毒者,虽不属于犯罪,但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孙子的父母向王大妈索要赔偿责任的时候,王大妈必须承担(这只是法律层面上的判罚,现实上这种情况王大妈一家也很矛盾)
综上所述,法院判罚失主无责,王大妈承担所有的责任,本来应该处以6日的拘留和250元罚款,但是因为案件特殊,所以就不处罚了。
对于这件事,大家认为这法院判罚是否公正呢?
吐槽君个人觉得,王大妈虽然很可怜,但这事判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