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现邻居占用自家阳台,告上法庭索赔20多万被拒!律师:举证不力,邻居只需恢复原样!

广东中山,一女子异地购房时开发商承诺200多平米的大平台可以无偿给她使用。可女子几年后去看房时结果却发现这个大平台被邻居使用了。邻居在平台上种满花草树木以及建了一个鱼池。女子要求邻居恢复原状被拒绝后,将邻居和物业告上法庭。

孙女士从广州一所大学毕业后,顺利通过面试,入职到当地一家公司工作。参加工作几年后,手上有点积蓄的孙女士打算在当地买一套房子。

孙女士当时的想法是,哪怕买个小户型的房子也好,自己就不用交房租了。可去看房后,孙女士才发现自己手上的钱,连买个主人房都不够。

最终孙女士选择折中的办法,到临近的城市先买套房子,让自己先变成有产权的业主,以后再做打算。

之后孙女士跟随也有这个打算的同事辗转看了好多个楼盘。孙女士来到某新楼盘看房时,销售给她推荐了一套房产证面积近150平方米的二楼商品房。

这套房子最大的亮点是,屋内阳台对着200多平米的大阳台,中间仅用一道栏杆隔离。成年人一下就能翻过去。大阳台下面是小区的配电房。

销售承诺:如果孙女士买下这套房子,这个大平阳台可以无偿给她使用,但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平台上的安全责任由孙女士承担。

按照销售的说法,孙女士入住后,只要将隔离用的栏杆锯掉,那么她从家里出来后就可以直通大阳台。

孙女士认为条件很合理且价钱也是她能接受的,于是她将这套房子买了下来。收房并办理房产证后,孙女士到物业办理了银行卡划扣管理费等手续。

之后孙女士因工作变动,需要到处出差,这套房子就一直空置着。直到三年后,孙女士到附近一公司办事,再上去看这套房子时结果却发现原本开发商承诺给她一个人使用的平台,被邻居占有使用了。

邻居为了使用这个平台,竟然将自家的一道墙都拆除了,还在平台处建造了一个大鱼池并种了很多花草树木。孙女士见状立即找物业协调处理此事,要求邻居将平台和拆除后的那道墙,恢复原状。

可邻居林先生却不同意,且物业也不太想管这件事。孙女士随即又以林先生拆除承重墙为由,向主管部门举报并要求对林先生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10万罚款,对拆除承重墙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林先生拆除的那道墙真的是承重墙,那就不是他与孙女士之间的民事纠纷了,最严重的后果是危害公共安全,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主管部门经核实后确认,林先生拆除的并非承重墙。事后孙女士将林先生和有物业,告上法庭。

孙女士在法庭上主张称:

首先,虽然她与开发商没有签订相应协议,但开发商口头承诺将平台交付她个人使用,那么双方实际上也形成了协议约定。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其次,既然开发商同意将平台交付她使用,那么她才是这个平台的权利人,林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最后,物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林先生的行为,管理上存在严重过失;事后又没有积极协调处理此事,没有尽到物业合同上的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孙女士请求法院判定林先生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并支付其占用平台三年时间的使用费20多万元,而管理上存在过失的物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反驳称,其事前制止过林先生,事后也协调处理过此事,但林先生就是不听,物业没有执法权,所以他们也没有办法,且也协助了孙女士处理此事。

林先生则主张称,平台是公共面积,不属于孙女士一个人的,其无权对自己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律师:举证不力,邻居只需恢复原样!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林先生擅自拆除墙体影响整栋楼的外观,且擅自使用公共面积,损坏其他业主利益,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孙女士是这栋楼的业主之一,其有权提出主张。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孙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之前同意将平台交付其个人使用,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所有后果,因此,只判定林先生恢复原状,且双方都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也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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