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某报和某报对地铁偷拍事件的评论,有些怀疑是否有人在搞恶作剧!
——因为作为国家主流媒体,怎么可能逻辑如此混乱,甚至张冠李戴南辕北辙。
一,把偷拍事件定性为“乌龙”,显然是驴唇不对马嘴
所谓乌龙,是指无意中犯的低级错误。
比如把足球踢进自家球门,叫乌龙球。
他显然不是故意踢的,所以叫无意中的动作。
但球进自家门却是真实存在,所以叫低级错误。
那位川大女研究生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读书人,明知网络是公众场合,是大众平台,仍然在网络上明目张胆造谣诬陷侮辱他人。
这显然是有意识的行为,与无意识毫不沾边。
其行为已涉嫌触犯法律法规,与低级错误更是离题万里。
所以无论从行为还是法律两方面讲,与乌龙都风马牛不相及。
这怎么能叫乌龙呢?
这不是鱼目混珠逻辑混乱又是什么?
也正由于定性错误,接下来的论点也就更加奇葩荒唐。
二、把涉嫌违法违规说成“揣测”“商榷”,显然是扭曲真相避重就轻
该文说:
在明知是误会的情况下,仍然对当事人进行恶意揣测,的确值得商榷。
纵观偷拍门事件,并非是止于揣测,而是付诸了侮辱诽谤违法违规的实际行动,
已经是板上钉钉铁证如山的事情,你还要揣测商榷什么呀?
可见”揣测“和“商榷”明显是张冠李戴用错了地方,扭曲了事实的真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公然侮辱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
《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第14条第9项规定:
威逼、恐吓、侮辱、毁谤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相关司法解释:
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的,即视为情节严重。
请问该文作者:
在网络上曝光被害人照片,再三声称被害人是猥琐男,不是第一次作案,出门必死,并且决不道歉。
请问哪一条不符合“公然侮辱”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及“情节严重”的条款。
对证据确凿铁证如山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考量的无非是死刑,缓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款,剥夺政治权力,行政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
除此之外,还有什么需要商椎的,你要跟谁商榷,你到底要商椎什么?
难道要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把事件商椎得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吗?
三、没受任何惩罚就急于画休止符,党纪国法何在,公道天理何在
时至目前,这位涉嫌违法违纪的川大女研究生,既没受到法律制裁,也没受到纪律处分。更没受到党纪处分。
也就是说,无论在法律还是纪律上,她都毫发无损。
奇怪的是,在这个节骨眼儿上却急于画上休止符。
难道她不应该受到人民大众的舆论谴责吗,
不应该接受法律法规的制裁吗。
只有她受到合理合法合规的制裁,
为今后类似事件敲响警钟,
为恢复良好的网络生态和社会秩序作出样板,
事件才能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而在这些都没有落实的前提下,
急于画上休止符的目的何在?
党纪国法何在?
公道天理何在?
更有一种莫名其妙的论调甚嚣尘上:
得饶人处且饶人,差不多就行啦,上大学不容易,应给她一个机会。
要多包容,多体谅,别逼人太甚,否则她抑郁跳楼了怎么办。
正因为有这种论调存在,
加害人的家属才敢于跳出来为自己的女儿张目,甚至威胁网友,向公理发起挑战。
这种荒唐的现象论调真让人哭笑不得。
面对涉嫌违法嫌疑人,
不去惩恶扬善消除影响追究她的责任,
却担忧她的安全以及前途发展。
这到底是真善良还是伪善良。
舆论是应该站在维护公平正义这一边,
还是站在包庇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一边。
请问:
在被害人没有报警之前,加害人是何等嚣张跋扈张狂至极。那个时候写评论的作者又在哪里?
当加害人猖狂至极的时候,
为什么不站出来谴责施暴女破坏网络空间的生态和社会秩序?
为什么不站出来提倡多一分包容多一分谅解多一分和谐?
为什么不站出来为受到网暴的农民工伸张正义?
如今,
加害人还没受到处罚,
却不去谴责施暴者,不去处罚施暴者,
反而对批评者吹毛求疵,
把挖出她黑历史的正义之举说成是网暴,
急于息事宁人画上休止符。
扪心自问地想一想,
你这所谓的包容体谅对得起受到网暴的农民工吗?
对得起人民群众对邪恶现象的滔滔怒火吗?
我们到底是要倡导什么,扬弃什么,鼓励什么,遏制什么?
如此简单的道理,怎么就本末倒置弄糊涂了呢?
最近又传出,川大竟然声称该人是否党员属于个人隐私要保密。
无语呀,无语!
党员身份是公开的,啥时成了个人隐私?
我党作为执政党,啥时成了保密的地下党?
说不下去了,
一切都显得那么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