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醉驾致死,免刑事处罚 —— 谁在反复挑战人民的底线?

南宁慧泊停车事件余温未去,甘肃陇西县又搞了个接力赛。一则2019年某毛姓公职人员的酒驾判决引爆网络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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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宁青秀区法院站台慧泊公司一样,这则判决也在挑战人民底线。注意看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免于起诉”。特别是陇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一段颇具“人情味”的话,让人大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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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原副科长话的重点:第一,如果毛被判刑,肯定会丢工作。第工,毛丢工作肯定会影响家庭生活。第三,在情与法的角度,考虑被害人权利义务时,也应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不能不说,原科长真是一个性情中人,具有博爱精神。可以想象,如果毎个酒驾肇事的人都遇到原科长这么具有同情心的人,那该多高兴。

查了下相关资料,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刑法》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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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么情况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呢?《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罚刑的”可以“免于处罚”。

显然,醉驾致人死亡不属于“情节轻微”。当然,这也不是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从原科长的话中,理由是:第一,毛某没逃(逃逸判的是加重刑,三年以上,这是免罚理由吗?)。第二,进行了积极赔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难道不应该赔吗?)

看到这里,那些有钱人是不是该高兴了,钱能抵刑罚。

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对法律理解不深,不知道检察院原科长的话是否真的正确,要不法院怎么会真的判个免于刑事处罚。但我知道一个“同情被告人”加“积极补偿的谅解”换来的“免于刑事处罚”,让人感觉到以下危害:

一、当同情心超越法律规定的,将降低法律的威信,人们将会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二、当执法者任意曲解法律时,将会减少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人们将不再相信法律能保护自已。山东贾老师因儿杀村长全家事件、阳泉高老师被逼事件,无不是对法律缺乏信心的表现。

三、让人们认为,钱权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责。从而加大社会对立。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社会对法律的基本要求,执法当以为戒,才能无愧于心,无愧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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