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被害者“有罪论”,是这个时代的悲哀

在乌鸦的世界里,天鹅也有罪。在恶魔的世界里,天使也有罪。在行凶者的视野里,被害者也有罪!如果你、我、他,都曾与“行凶者”有同样的遭遇,你会认为“被害者有罪”吗?

【转载】被害者“有罪论”,是这个时代的悲哀

图片源于网络

当我们在各个热点事件中,以自身经历,带入到某一方的视角时,社会公德、法律标准、规章制度,有时候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甚至,可以被颠覆。

“被害者有罪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即使是法律意义的受害者,有时候也可以被冠以“罪名”,哪怕这些罪名并不符合法律意义。

在唐山烧烤摊打人事件中,对于几名暴徒,大家都是一致讨伐的,几乎没有人为其开脱。实在是太恶劣了。

但对于受害者的几名女子,除了同情,也有一些不一样的声音。例如,深更半夜在外面吃烧烤不合适,提酒瓶砸人可能激化矛盾等等。

从上帝视角来看,打人者是暴徒,必须严惩,受害者也有可能躲过侵害。

在南京鲁医生打人事件中,对于上门讨要说法的鲁医生,一开始是完全占理的,因为自家的孩子受到了伤害。在动手的一瞬间,有理变得不那么有理了。

而对于被打翻在地的小孩,和被推倒骨折的老人,很多人也提出异议。认为“熊爷爷”带出了“熊孩子”,认为他们没有第一时间赔礼道歉,才激化了矛盾。

从上帝视角来看,小孩子的矛盾,最终演变成大人的冲突,并严重伤害了两家人。

在“河南叶婷”事件中,一开始大家都一边倒的支持叶家人。但随着事件逐步清晰,叶家人操控舆论的“表演”,一点点被拆穿。

反而是刘家叔侄渐渐博得了同情,因为大家发现,两个“麦客”在一次次被侮辱、挑衅后,不得不选择还击,只是最终酿成了悲剧。

从上帝视角看,叶家、刘家都成了该事件的“受害者”。

到了“平阳灭门案”,网上的信息很多,更是自相矛盾、疑点重重,甚至连网传的三年坐牢、被送进精神病院三年等信息,都不能完全确认。

这一次,网友们出奇的清醒。首先就想到了嫌疑人杨某某,为何会杀害6人,肯定是被害人做了断人后路的事。

用一句经典小品的台词是:“都学会抢答了”。

从这些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善与恶的边界是模糊的。情与法的边界是清晰的。

每个人如果以自身的经历,带入到某一方的处境中,都可能觉得这一方的做法,可能是错的,很多悲剧是可以被避免的。一出悲剧,大多是在“错上加错”的情况下发生的。

与人为善者,可能遭受强权的压迫、尊严的践踏。当为恶者屡屡挑衅,行善者也会有一天,彻底“黑化”成对方,选择以恶制恶。

当“恶”变成受害者,当“善”变成行凶者。善于恶的边界就模糊了!我们会不自觉的选择同情、怜悯,甚至是为行凶者唱赞歌。

究其原因,是“世道不公、以万物为刍狗”。在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下,大部分弱者,都可能遭受不公,遭受欺凌,并且毫无办法。

于是,当善与恶、强与弱的关系开始交叉、模糊、颠倒的时候,大家更习惯于从情理中去判断对错强者行恶被唾弃、弱者行善被弘扬、强者行善被审视、弱者行恶被同情!

而法律,实际是调解强弱关系的重要手段,弘扬善、惩治恶,保护弱者,限制强者,尽量为大家创造出相对公平的环境。

然而,很多人都不太信任法律,反而更愿意相信情理。因为法律是冰冷的、局限的、强制的。而情理更具温度、更有血肉,更能赢得大多数的共情。

于是,你会发现“被害者有罪论”,会非常具有市场。特别是当被害者原本是“强者”的时候。而法律在这个时候,就会被抛弃。

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哀!并不是这个论调有多大的问题,也并不是大家不愿意遵守法律,根本原因在于:当法律之剑斩下前,强与弱、恶与善的关系已经被界定。

法律为大家画了一个圈,谁跳出这个圈,就会被惩罚,无论是强者或弱者,这是初衷!实际上,在法律的约束下,强者可以欺负弱者,而大家都不会受到惩罚。

而在法律的约束外,弱者可以反击强者,弱者必须受到严惩。而当强者继续欺负弱者时,却可能逃脱惩罚,弱者却不一定会被保护。

所以我说,“被害者有罪论”是这个时代的悲哀,特别是被害者是强者的时候。因为,强弱关系已经注定,即使跳出法律约束,他依然是强者,就算是被害者,也可能在情理的审视中,被认为“有罪”。

对于我们来说,法制化的建设,实实在在的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距离人民的期盼,距离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特别是在强弱关系不断固化,社会阶层不断固化,许多矛盾长期累积的情况下,法制化建设必须快一点、再快一点,必须保护弱者、压制强者,只能这样才能让大家有安全感!

全民的法律意识落后,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大家都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就更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也能调解强弱关系,一旦没有这种意识,就很容易陷入走投无路的境地中,最终反而被法律严惩。

“被害者有罪论”,严格来说,应该叫“被害者有错论”。因为从上述很多案例来看,被害者大多并没有犯罪,而是因为有错,导致矛盾激化,最终演变成悲剧。

法定意义的“罪”,与情理意义的“错”,常常被混为一谈,以错压罪、以错抵罪、以错论罪,也体现出我们普法宣传、普法教育中的缺失。

对于我们普通大众来说,你是愿意相信情理,还是相信法理呢?笔者个人建议,还是要相信法理、遵守法律。但凡有一点退路、一丝机会、一些选择,都别触犯法律。

最后,啰啰嗦嗦讲了一堆,可能自己思想也比较混乱,也不知道大家是不是被搞晕了。希望有更睿智的友友,留言解惑!

最后三句话结束: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惩恶扬善、任重道远!

锄强扶弱、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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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1. hdy331

    举的几个例子根本不是一回事,混在一起谈,感觉作者别有用心,有意混肴视听。

    • 吐槽君

      转来就是为了吐槽的,结果早上忙忘了,被你发现了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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