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被虐老太太,怒泼硫酸,死刑后留有几个遗憾!

1998年9月30日,晚18点左右,在南昌发生了一起案子!64岁的老太太陈某因和儿媳杨某有矛盾,用事先买好的浓硫酸浇泼杨某,使其身上大面积烧伤。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拘留。

检察官一看被害人杨某被烧伤后的照片,够惨的。双腿被烧成焦炭状,头部和面部也几乎全部烧成溃烂,左耳完全烧毁,整个面部只能看到一只眼睛和牙齿,上身大面积溃疡,左手整个手臂还包着纱布,整个人面目全非。

法医鉴定,杨某被全身烧伤面积约50%,深Ⅰ度~Ⅲ度,左眼球左耳毁损,面部疤痕大于50厘米,损伤为重伤甲级。

但检察官见到犯罪嫌疑人陈某时,有点意外。不是想象中那么凶残,看着面容有些憔悴,头发大部分白了,反而看上去慈眉善目,神情平和,说话慢条斯理,给人以性情温和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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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陈某供述反映,1994年前后,自己夫妇给了他们儿子一套一居室的住房,后来丈夫去世,陈某就一个人独居在一套两居室的房子里。

1997年,陈的儿子说把他自己的一居室子卖掉了,没有地方住,所以就搬到陈淑芬这里来住。但陈某听说她儿子实际上把那套房子出租了,由此认为儿子儿媳妇是想要挤占她的房子。

儿子一家搬过来后,家中常常只有陈某与杨某(跟陈的儿子是二婚)母女三个人在家,陈的儿子是在外开“摩的”,很少在家。

由于婆媳性格、生活习惯等相差较大,经常发生摩擦与争吵,加上陈某害怕被挤占自己的房子,双方关系日趋紧张。

据陈某辩解,她儿子不在家时,杨某总是想尽办法虐待她。1998年3月,吵架后,杨知道陈有心脏病,就故意把陈放在桌子里的十几瓶药全部藏起来,令陈心脏病发作时找不到药着急。为此事,派出所和居委会主任都曾找过杨某,劝杨把药拿出来。此外,杨还要求女儿不要理睬奶奶,致使小孩只有当妈妈不在家时才偷偷和奶奶说话。

案发的头天晚上,杨在外面打麻将到深夜才回家,陈她说:你晚上早点回家,我早上要起床去锻炼身体,你女儿也要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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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非常不满。案发当天中午,杨故意叫了一个朋友来家里唱歌,令习惯了午休的陈某不得安宁。

压抑已久的怒火终于在9月30日这天爆发。当天下午,陈某来到一家化工原料店,买了一瓶浓硫酸带回家。

傍晚6时许,杨某正在桌子旁吃饭,陈某将一瓶硫酸朝杨的脸上全部泼了过去。杨某一声尖叫,立即起身向门外冲去,光脚踩在地上的硫酸上面滑倒,顿时身上也沾满了浓硫酸,同时头面部的硫酸也往下流。杨某爬起来,敲开邻居家的门。

这时,陈某追到门口,拿着一个凳子朝杨扔过去。

杨某冲进邻居家里后,本能地冲进卫生间,将头钻进装满水的脸盆中冲洗,接着又打开水龙头冲洗全身。但这是错误的措施,硫酸从而流满全身,烧烧伤面积进一步扩大。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找的孙女问询,因为案发当时,这个小孩是唯一在场的目击证人,上小学一年级,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表达能力。

1999年3月22日,小孩在其父亲带领下,来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小孩在陈述了案发的经过后,侦查人员问她:你奶奶为什么用硫酸泼你妈妈?

小孩答:因为妈妈天天要我骂奶奶。”

侦查人员问:你骂了吗?

小孩答道:我没有骂。

在陈和杨的的笔录中,对案发当时一些具体情节上的陈述有出入,主要是杨某说在她滑倒在地后,陈又用脚踩住她的脚,将剩余的硫酸倒到她的头上,并用凳子砸她的头,用绳子捆住她的颈部,她用尽全身力气,才爬出门。

但是,陈某从未供述过有踩被害人、将剩余的硫酸倒在被害人头上、用凳子砸被害人、用绳子勒被害人等情节,邻居也说杨某是跑进他家门的,不是爬。

1999年4月14日,案件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开庭。

1999年5月26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某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和该案检察官,到发案地派出所进行调查,但没有取到关于杨某是否存在虐待婆婆事实的新的有力证据。

1999年11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

经办这件案子的公诉检察官事后有一些遗憾。

首先是,陈老太太在看守所给法官写过信,可能法官认为没有给检察院看的必要,所以当时并没有看到。她在信中详述了犯罪前受虐待以致生不如死的心理感受,儿子、儿媳妇对她的冷遇、打骂、虐待。精神痛苦压抑得太久,爆发出来就显得十分可怕。

另外时隔多年之后,在审判卷宗里,赫然看到有一份陈某辩护人于1999年5月18日找陈居住地的居委会主任作的调查笔录。居委会主任证实听陈某的儿子说过老婆用下流语言骂婆婆的事实,还谈到陈某的儿子、儿媳对拿走陈某的药没有否认的事实,这都是对陈某非常有利的证据。因为居委会主任实时参与过调解过程,证明力比侦查阶段笔录更强。但遗憾的是,对辩护人在庭后收集的这份证据,法院并没有再行开庭质证,因而也没有对这份证据是否予以采信作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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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富有戏剧性的是,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刑法》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六级至三级伤残并强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

同时,上述纪要还规定:“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死亡,还要综合考虑案件全部情况,对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如果这个案件的审判发生在几个月之后,陈某有可能免于一死。

1999年11月30日,法院对陈某执行死刑。在南昌市沙子岭看守所。早上8点20分左右,陈某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提审室,她的头发已经全白。

在法院工作人员给她照相时,她仍然神情自然,表现得很平静。

主审法官问有何遗言,陈说:我想见家人,希望安乐死;我欠铁路职工刘某某一千元钱,欠我弟弟两千元钱,现在没有钱还他们了;请转告我女儿女婿,要他们带好小孩,让我外孙女好好读书,将来成为孝顺父母的人;告诉我原来的媳妇(儿子的前妻),现在不能帮她抚养女儿了;叫他们不要悲伤,我在九泉之下会保佑他们。

说完遗言后,陈某提出了三点请求:一是想和女儿见个面;二是能否采取注射执行,因为她晕血;三是向社会上的年轻人转达她的一些话。

庭长向她解释,前面两个请求都不能满足她,第三个请求书记员会记录下来。

陈某最后的话是:希望年轻人都能关心、善待、理解老人,年轻人你们也终有年老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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