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一男子开了一家小卖铺,结果却被3名年轻人抢了3包香烟,男子不甘心被抢骑上摩托车追赶,可是却没有发现人,随后悻悻地回到超市。没想到第二天两年轻人回来向男子要人,此后得知其中一人跳河逃跑时身亡,于是其家人将男子起诉到法院,索赔28万元。
男子老许在当地开了一家小超市,事发这天晚上,店里来了三个年轻人,其中一男子表示要两包中华,老许就转身拿烟,就在转身一瞬间,男子从老许手上夺过香烟,三人就跑出门外了。
老许愣了一会,随后就出门追赶,看到三人已经跑远,于是就骑上了摩托车追赶,看到男子李某跑到了桥下,于是就去追赶李某,可是在桥下老许并未发现李某,在桥下待了一会没有发现人,于是老许就悻悻地回超市了。
第二天,老许刚开超市的门,就发现昨天抢烟的两男子曹某和刘某来到店里,向老许要人,称联系不上李某,随后便报了警,经过调查,最终在桥下水电站发现了李某的尸体,经鉴定为溺水死亡。
不久后,李某父母接受不了儿子的突然离世,认为是儿子买烟时,遭到了老许追赶导致了儿子的死亡,于是将老许和曹某和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28万元。
老许辩称,此案的发生是因为三人来店里抢劫,追赶行为是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自救行为,其与李某没有发生任何肢体或其他接触,是逃跑过程中意外溺水死亡,其追赶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并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刘某和曹某辩称,其与李某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的溺亡,这个损害后果与三被告各自实施的行为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许某在自己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因情况紧急,骑车追赶不法侵害人,以便及时挽回自己的损失,是自助行为,是对违法行为的勇敢制止,行为具有正当性。
其次,李某实施不法行为后逃跑,在选择逃跑路线时,未选择相对较安全的路线,而选择逃到江水里进行躲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到预见到江水里的危险性,其损害后果由其自身实施的行为直接导致。
第三,李某的尸体检验结果为溺亡,无外击伤,证明许某未对李某实施直接伤害行为,即许某的自助行为没有超过限度,处于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四,事发时间深夜,光线不良,且许某在未携带照明设备的情况下,未能发现李某下水的情况,因此许某无法对李某给予救助,所以许某的追赶行为与李某溺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某、刘某和曹某实施的共同抢夺行为并逃跑,多人共谋违法犯罪,参与者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直接原因应是李某自身的过错导致,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曹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定由被告刘某、曹某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受害人家属41081元,老许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三人趁着老许不备,从其手中抢了三包香烟,这个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夺,由于香烟的价值不足1000元,因此正常来讲,三人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事后,刘某、曹某均被公安部门处以了行政拘留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