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不用赘述,相信喜欢上网的人都多少了解,事件到今日正好一周,咱们用平和的心态梳理一下,警察在这个事件中的做法对吗?首先表明我是个坚定的爱国分子,国家需要我的时候,我可以奉献包括生命在内的一切。
捋清事实不外呼两点:
一是和服女子违法吗?
警察在在盘问和要带走女子时,女子问到什么理由?警察说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了“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之4种情形。本案显然不属于前3种,而第4种“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很容易被滥用、被口袋化。依权威解释,寻衅滋事应是“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行为,很明了穿和服拍照不属于该范畴。再套用司法上的名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句话适用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
第二点,既然女子不违法,警察可以随意传唤公民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又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 笔录中注明。必须要先发现违法才能口头传唤,如果没有违法则不能传唤。不然如果警察随意口头传唤别人,就侵害了别人的人身自由权。
还是那句话: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没有授权给警察随意口头传唤,我可不敢说警察滥用职权,但是一句“伤害民族感情”,不能代替法律。这件事劝导是不是更好?
再套用一句话:把权利关在笼子里。
如果此事件警察有失误,如果不纠正,咱们走在街上是不是随时有被带走的风险?